頂樓住戶屋頂漏水該自掏腰包修繕或訴由公費支出?
不具名讀者問:
我住12樓,頂樓屋頂漏水,我認為是公共管線或頂樓公共區域的結構出問題,應該用社區公共基金修繕,但管委會只同意我們管理費打6折,屋頂由我們自行維護,2010年我們花11萬做屋頂防水處理,現在2016年又出現漏水情形,因11樓疑似也因此滲漏,管委會要我們再花15萬修繕頂樓,請問我們該怎麼辦?律師李慧珠回答: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有規定「區分所有建物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同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住戶頂樓屋頂漏水,首先應釐清漏水責任為何,若是屬於共用部分的漏水修繕,應由公共基金支付費用。建議讀者,請工程專業人士鑑定漏水原因,若不能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修繕屋頂的費用就應該由管委會支付,再由管委會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管理費支付修繕費用,並由管委會負責執行修繕義務。若管理委員會置之不理,該住戶可以提存證信函催告管委會在一定期間履行義務,經催告後管委會仍不履行修繕義務者,住戶可自行僱工修繕,再提告請求管理委員會給付修繕費用。(吳珮如/採訪整理)【更多新聞,請看《蘋果陪審團》粉絲團】《蘋果》即時推出【法律問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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