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署:吃不熟「重組牛排」恐引發「食物中毒」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組長潘志寬上午重申,12月15日公布「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後,重組肉食品不論是整包裝或散裝產品,及餐廳販售重組肉,皆應在包裝、菜單、立牌或掛牌上清楚標示,並加註「僅供熟食」,以免因肉品重組過程,增加微生物病原菌夾雜、污染機會。他舉列,重組牛排須全熟,若吃3、5、7分熟重組牛排,恐引發食物中毒!
食品組指出,規範重組肉須標示的主因在於避免「低價高賣」 ,據業者舉例,「真牛排」比「重組牛排」成本貴差到1倍!科長李婉媜說,重組肉外觀看起來大小一致、紋理紊亂或異常規則、口感較差,解凍後、下鍋後,易散開。
雖「重組肉品名標示原則」也規範散裝肉品,但潘志寬說,現行法規上對「散裝」的定義,指的是有商業及工業登記的店家或企業,因此,傳統市場的肉攤,理論上不在此限,但如果消費者口頭詢問,肉販明知重組肉卻謊稱非重組肉,消費者仍可向衛生單位申訴,衛生單位可依肉販涉宣傳、廣告不實、易生誤解等情形,以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要求其限期改善,或處4萬至400萬元罰鍰。
到底那些餐廳、那些肉品須標重組肉?潘志寬說,包括早餐店、小吃店、便當店、自助餐、夜市牛排、餐廳等,只要菜單或掛牌、立牌提到「排骨」、「 豬排」、「雞排」等,都應在旁標示「重組」,但漢堡肉、貢丸 、香腸、肉焿等不用標,因民眾已知這些是加工肉品。至於像自助餐、夜市牛排等未必有菜單或掛牌,不一定要標,但如果消費者問起,業者應誠實說明是否為重組肉,否則仍可能受罰。
此外像火鍋肉片,如果火鍋店老闆進貨就知是重組肉,就應標示,但若上游廠商賣給餐廳的重組肉,未在包裝標示,以至下游餐廳未在菜單標示,製造和販售商將連帶受罰。依食安法,應標示未標示可處3萬至300萬元罰鍰。
日式「牛丼」、「親子丼」等肉片蓋飯等,潘志寬說,因為沒講到「肉排」,不會讓消費者以為是整塊完好的肉,不用標。此外像重組肉切成絲,熬成榨菜肉絲麵,也不用標。
潘志寬表示,依規定,廠商應在品名上標示「重組」或等同的文字說明,例如「塑形肉」、「整形肉」、「組合肉」等,雖業者有很多天馬行空的創意,但必須讓消費者明確能辨識是再製肉品,呼籲業者若想自創品名,最好先函詢食藥署,以免被消費者檢舉受罰。以上轉載自
標籤: 重組牛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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