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育嬰假」最新規定
勞動部今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解釋令,若勞工於月中間請育嬰假,雇主仍應依勞工出勤天數比例發給全勤獎金,若雇主未按比例發給,可處2到30萬元罰鍰;解釋令即日起生效,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育嬰假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等,但實務上曾遇到勞工陳情或公司來詢問,對於若勞工是在月中開始請育嬰假、全勤獎金是否應照給有疑義,因此做出解釋。
舉例而言,勞工自去年4月13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至今年4月12日,請假期間雇主不需給全勤獎金及工資,但去年4月1日至12日期間,勞工仍有來上班,雇主應按比例發給30分之12的全勤獎金;若勞工今年4月13日依約復職、當月也未缺勤,雇主應按給付30分之18的全勤獎金。
勞動部表示,若雇主未按比例發給全勤獎金,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2到30萬元罰鍰,若公司本來就沒有全勤獎金,則不需發給。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洽詢。
標籤: 育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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