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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4日 星期四

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認定原則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散見58則行政命令現象不復見,財政部已在近日重整相關法規並訂定補充規定,即日起,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將可「一令搞定」,申請者免於大海撈針,即可掌握輕稅要訣。

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民眾,可以輕鬆從單一釋令中,瞭解適用較一般用地為輕的地價稅率申請原則。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只有0.2%,相較一般用地自1%累進課稅,稅負減輕至少4倍。

依據自用住宅優惠地價稅率適用認定原則,自用住宅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應在該地辦妥戶籍登記,並且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的情形。

自用住宅用地原則上只能擁有一處,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應合併一處,但若土地所有權人另持有他處自用住宅,但提供給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或成年子女等)使用,在合乎自用住宅土地面積限制範圍內(如都市地區以3公畝為限),可不以1處為限。

也就是適用0.2%自用住宅地價稅率可超過2處以上。

另外,例如戶籍登記的限制中,因設籍人出境,戶籍經戶政機關逕為辦理遷出登記後,雖出境後曾有多次入出境紀錄,但未辦遷入登記,就不能適用優惠稅率。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因有處數與面積的限制,財政部亦規定,相鄰兩棟平房或樓房,如果所有權人同屬1人,為適用自用住宅需要打通或合併使用時,可以認定為是「1處」;夫妻個別所有相鄰兩棟房地,經合併打通使用,亦比照視為1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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